唔講都知道,香港是一個移民城市,來自五湖四海的貧友,特區政府都歡迎,根據法例條文,他們通常居港七年,即可申領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和特區護照,然而「通常」兩字,法例上未有明確地界定,一年三百六十五日,離港多少天才算通常居港呢?或可參考廣東計劃和福建計劃之做法,使入出境當局不致於無先例之可援引,執法有例可依。
唔講都知道,香港是一個移民城市,來自五湖四海的貧友,特區政府都歡迎,根據法例條文,他們通常居港七年,即可申領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和特區護照,然而「通常」兩字,法例上未有明確地界定,一年三百六十五日,離港多少天才算通常居港呢?或可參考廣東計劃和福建計劃之做法,使入出境當局不致於無先例之可援引,執法有例可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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