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7月6日 星期四

特區對於毒品,一向都有所管制,政府大可以告人: 1。藏毒; 2。藏有吸毒工具; 3。販毒; 4。運毒; 5。

特區對於毒品,一向都有所管制,政府大可以告人:

1。藏毒;

2。藏有吸毒工具;

3。販毒;

4。運毒;

5。

2 個意見:

2017年7月8日 凌晨3:11 , Blogger 刘明华 提到...

胡衰仔:「梗係唔係啦!單是藏毒,D官既判詞已經分得好細,例如:

1。藏有毒品以供吸食用途;

2。藏有毒品可作販賣用途;

3。藏有危險藥物;

4。與他人分享毒品;

5。

 
2017年7月9日 凌晨1:19 , Blogger 刘明华 提到...

(本報專訊)較早之前,某位道友選擇自辯,反問法官:「我隻手算不算吸毒工具?鋸埋佢啦!」包致金法官一時語塞。(華僑日報記者:張天洽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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